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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点的最后两句,我觉得还是保守起见比较好。虽然没有禁止性规定,如果在改制前,即开小股东“愿意吃亏”的先例,给发审委的印象不好。有此前科,万一他怀疑你以后也会让小股东“愿意”吃亏,那不是砸自己的脚吗?上市改制,步步惊心,步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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