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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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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存量证券支付收购价款,则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如果是以增发新股作为支付价款则不存在交付登记结算机构保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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