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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到目前,证监会被否的案例都不公告被否原因,因此无法提供案例

2、个人认为,主要还是要看该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如以无形资产注入时作价金额是否占到公司很大比例,公司是否对该无形资产形成依赖。如果都是“是”的话,我觉得还是比较麻烦的

关于职务发明,我在实务中遇到一家三板公司的,主板及中小板还未遇到,当时我们做了几点:1是要求增资当时的股东对这个发明进行一个确认,也就是承认这个发明是发明人所有,不是公司所有。材料上来讲,除了要当时增资的董事会、股东会等的决议以外,还要除发明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了个说明承诺性质的东西。2、发明人这个股东,出了个承诺,就是若以此引起的出资不实,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啥的。

核查的话,我认为还应该说明该无形资产摊销每年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等情况。
我觉得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比较难于判断,律师可以出具个律师函,也进行一下说明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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