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准则说的挺清楚的。

同时呢,会里还有以下说法: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5号》
对于已停业、正在清算或者已被吊销执照的子公司,公司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1、对于已停业的子公司,如公司对该子公司仍拥有控制权,则公司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对于由于自行解散而进行清算的子公司,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仍对其拥有控制关系,公司可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3、对于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而被强制解散而进行清算的子公司,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公司已不对其拥有控制关系,公司可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自行清算和被强制的,处理不尽相同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