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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税[2011]70号与财税[2009]87号,以上补贴收入均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2、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均是对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至于会计上的补贴收入应当按照政府补助的准则进行处理,不要参考以上文件。以上补贴收入是否应当一次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递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应当按照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确认,如果是对研发费用的补偿,我觉得应当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如果用于补偿研发过程中的资本项投入,应当递延确认营业外收入。至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差异应当作为暂时性差异处理。
3、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取得不征收收入相关的成本与支出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能够确认为税法认可的成本与费用,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同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补贴收入应当做纳税调减处理。
4、当然,考虑到第三点,为了减少税法与会计的调整问题,企业也可以将收到的补贴收入直接确认为补贴收入,将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做纳税调整处理,毕竟,文件中对于是否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均表述为“可以采用”。
5、总之,会计处理要遵循会计准则,税法确认可以根据税局规定执行,不能够强行追求两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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