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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在工商局变更登记上应该没什么大问题,毕竟工商局不做实质性审查,但不排除工商局要求提供完税证明,则在税务上会存在隐患。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第二个问题,根据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25条,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隐名股东证明其已实际出资。若无法证明实际出资,届时证监会可能对此次无偿转让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暗箱操作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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