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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楼对第一个问题的解释
对第二个问题,我也觉得奇怪。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一段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就是说:达到30%后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段有个问题,“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所以超过30%的部分应全面要约。但是第一段和第二段的区别在哪里呢?一个是“达到30%后继续进行收购的”,一个是“超过30%的部分”。可不可以这样理解,“达到30%后继续进行收购的”是一种主动行为,因为可以收购也可以不收购;但是“超过30%的部分”是整个购买的一部分,所以必须收购,是一种被动行为。所以要全面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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