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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案的角度看,方案中关于不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解释有点瑕疵,计算4.44%的这个比例没有什么意义,核心思路还是购买资产的5亿中有3亿是其他投资者出的,那么就不受这条的约束。如果这种解释可行,那就衍生出来一个问题:发行股份募集的金额和购买资产的金额相比是多少就不受这条的约束?比如,该案例中,2亿募集5亿购买,那3亿呢?4亿呢?看证监会的审核态度吧~
至于疯狂的盈利预测、高溢价、对赌协议这些背后的故事,我们静观发展吧!
个人认为,该方案最大的启示在于,告诉我们,原来融资、并购、重组、整合、PE退出可以同时做,开拓了大家设计方案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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