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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刚好的研究59号文和税法,也就其中存有疑惑的条款咨询了税务局。但和楼主关注的不太一样。
关于所得税税收,要明确一个概念,资产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改变时,持有方就这项资产的应纳税额为零。
楼主问的第1点,认同,符合规定,资产转让收益属于税法上的应税所得,可弥补亏损。
关于第2问,请问上市公司置出资产包括资产和负债,还是单纯的资产?这是界定资产收购和企业合并的关键。
不过,有一点可以明确,不能适用你上面讲的那个公式。理由是,你描述的置出资产,无论是合并还是收购,都是适用59号文规定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其亏损不可能由资产接收方弥补的。
楼主问的第3点,可以确定暂时不用纳税。
即,如果置入资产为股权资产,符合59号文规定,对置入资产的原持有方来讲,其注入资产的纳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相当于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产纳税基础未发生改变,所以,暂无需纳税。置入资产的原持有方获得上市公司股份,该部分股份纳税基础为置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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