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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以前在股份公司规范意见中有过规定,即股东会决议应由代表股份的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但后来在公司法中均将这样的规定删除了。
   我理解,作为资合性质的股份公司,如对出席大会的代表股份总数作出要求,有时很多公司就无法开会了。为保证会议对各股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主要将会议召开的程序做出严格规定,如提前通知、告知会议议题等,给与股东们充分的知情权,如果股东不愿意来开会只想用脚投票也是应该的,不应当对股东再设置更多的约束,那样不符合股份公司的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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