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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LS的
1、贷款通则现在也就一张薄纱,级别上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以企业之间借款也没有违法违规,不构成上市障碍;
2、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合并报表不反映,招股书关联交易也不用披露,证监会也不关注。控股股东如果借款给发行人,可以不收取;但发行人借款给控股股东,最好收,如果金额大更要收。
3、决策程序完备,在有限公司阶段不一定说一定要回避表决,只要符合当时的章程规定就可以。股份公司阶段,尤其上市辅导阶段,要规范按照上市公司的那套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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