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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业竞争首先针对拟上市公司层面,若C从业绩上(还有未来的空间)对A形成重要性影响,则可能引起同业竞争的判断

2、C为A的子公司,且为A控制,若B为竞争方,则需说明合资设立A出合理性、必要性,是否存在A(或者C)所需的核心资源依赖于B的情形,以致影响A的独立性的情形。

3、若无上述情形,例如A和B共同设立子公司,控制某种核心资源,有利于各自业务的发展,符合一定的行业逻辑,则不够成障碍。最典型的参见荣盛石化与恒逸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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