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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分很多种情况,先做个最简单的假设,A持有B100%股权,那么
第一种,吸收合并,很简单,相当于B清算,A收回投资,B的资产负债按账面值记到A的账上,B的净资产与A账面的长期投资的差额作为A的投资收益(合并报表要分往年和本年)。再复杂一点,A没有持有B100%的股权,那又分A原先是否控股、其他股东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排列组合之后可以到会计准则上去找对应的做法。
第二种,新设合并,按公司法规定做,评估一下,按公允价值来建C的账了,超过C注册资本的部分就做资本公积了。C的账好建,难的是C的股东的合并报表,是把C的报表还原到账面值还是直接把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这是仁者见仁的事,大家可以再讨论下。当然,把评估值和账面值搞到一样,也是个办法,不过总是有利有弊。
第三种,楼主说的不能算是分立,而是一种减资或者回购行为,只不过拿了一个股权没拿钱,如果是标准分立,应该是A分立成A、C,其中C持有B的股权,A持有其他资产,A、C的股东结构一致。不管是分立还是减资,从税法的角度说,都应该是以公允价值处置一项资产和一项权益交易的组合,但是会计上说看做两笔交易的组合来做损益还是当作一笔交易只确认资本公积值得商榷,这两种方法对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结构有影响,总数不变。
第四种,应该是一种定向回购,会计处理跟前面一个一样
第五种,是公司清算,A反正是注销了,怎么做都无所谓了。B不用做什么。A的股东们作为收回投资做账,按B股权的公允价值做长期投资,然后确认一个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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