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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个人尚未处理过类似案例,但有一些不成熟的分析,仅供参考:

1、应全面了解该等职工股的归属及股权变动时点

依据《公司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首先要核查《公司章程》是否有关于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特别规定。

依据《继承法》,遗嘱、遗赠和抚养协议均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首先得确认是否客观上存在遗嘱、遗赠和抚养协议,但实践中,中介机构无法获知前述协议是否存在。为减低风险,建议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出具声明“不存在遗嘱、遗赠和抚养协议,否则承担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并经过公证。

依据《继承法》,在法定继承的前提下,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且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股权的转让应从继承时即发生转让,而非公司签发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时。即在本案中,配偶及子女自该员工死亡时即取得股权。鉴于股权为可分物,原则上,该等股权应均分至各继承人名下。但也可能存在折价的情况,即股权全部归属于某一继承人,而其他继承人多分得些其他遗产。

2、关于签署清理职工股相关文件的主体

依据前述分析,配偶及子女自该员工死亡时即取得股权且股权已均分至个人名下。因此,原则上应当全体继承人分别就各自的股权份额签署相关协议,或由全体继承人出具委托书委托某一继承人进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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