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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是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关于产品购销具体调整案例没有见到过。
股权转让的情形倒是比较多。
“2009 年,上兴国际与永丰国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兴国际将其持有的公司3,900 万股股份以3,9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永丰国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因此,此次股权转让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
2011年6月8日,上兴国际补缴了2009年11月转让世纪华通3,900万股股份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26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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