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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也就是说公益金可以等同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所以上述三项基金和内资的是一一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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