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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是否仅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对于该类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下属企业是否也为国家出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另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等条款均是将国家出资企业和其子企业加以区分,对“国家出资企业”作狭义解释,即国家出资企业的股东仅局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的授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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