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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资企业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应该和这一句合起来看,理解上应该是“谁收购,谁申请”,即在间接收购过程中,虽然收购方没有直接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是也应该是由收购方或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来做要约收购或申请豁免。
这个规定的主要意思是,以前有企业在上市公司被间接收购的时候,由控股股东来做要约豁免的申请的,现在不是这么干了。
不知道我的解释能看懂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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