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个人认为对于大额的、时间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处理应当比较慎重,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不能轻易核销、打包转让,而要具体分析原因(在报告期内,被要求披露可能性很大),最好能够全额收回,而且越早规范越好。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