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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三条:“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乡镇企业可以从事农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也可以从事非农业(包括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乡镇企业可以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在符合第四十四条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占用集体农用地。

再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完整表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重点在后半句,除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乡镇企业破产和兼并撕开了一个口子。

最后,农业法中对农业的定义,大致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联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以上分析,如有不对,请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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