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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工商局的要求没有任何依据。
1、楼上所说战略的非同比例增资会导致被质押股权的稀释,但这不是绝对的,若战投进入以后对公司是否产生积极影响,在今后是有可能导致被质押股权增值的,而且质押权的行使并不是在战投进入的一瞬间,因此,以这个理由禁止战投增资是不充分的。
2、即使战投的增资导致被质押股权的稀释,但此时质押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质押权人在设立质押时就应该考虑到今后可能股权存在贬值的可能性,这是由股权的特殊性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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