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UID
- 223454
- 帖子
- 341
- 主题
- 12
- 注册时间
- 2011-7-11
- 最后登录
- 2014-8-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8)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
(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和内资公司一样的,绝对多数同意通过即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