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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没有禁止未成年人做股东,但主要是在继承的情形下产生。通过理论分析可能会发现这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还是有待推敲的:
(1)《民通》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合同法》虽未直接规定无效,但是在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综上来看,将股权转让给8岁孩子至少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受让方作出追认。但是由于孩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的追认只有通过代理人即监护人作出。所以程序上至少应该由妈妈进行确认或者签字(如果由爸爸签字则构成自己代理)
(2)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很多问题:A  8岁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表决行为无效,公司会被质疑治理结构有效性;如果由其监护人代理,则会被质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所以是一个两难选择。B  在做登记的时候现在很多工商局都会要求股东本人到场,至少会要求提供身份证。8岁孩子应该没有身份证,在登记时可能会很难。

2、关于所得税问题。如果转让给儿子,应该可以按照平价转让,没有溢价也就不存在所得税。而且也不会被税务局按照公允价格核定。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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