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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分析一下。
目前看到怡亚通的例子,2011年第13次董事会决议拟定了发行预案,基准日定为2011年4月27日。
2011年5月18号,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非定向发行方案,同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新股事宜”。
2011年9月27日,第17次董事会调整了定价基准日,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11年10月13日,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6日,第18次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向和数量进行了调整,依据201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不需再由股东大会审议。
由此,在得到授权情况下,改变定价基准日仍需股东大会审议,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数量则不用。
《实施细则》第13条也侧面支持这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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