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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
以下是我对同业竞争的简要梳理:
1、明定主体:首发办法禁止规定:控实及其控制企业;12号文:5%以上股东,留有口子,只要披露(拟)避免措施;

2、审核政策趋严:5%以上股东(东宝生物、炬华科技);

3、扩大核查主体:A.控实亲属(见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B.董事近亲属控制企业(明星电缆);C.董监高/主要股东(产销研等)

4、去年据说会专门针对同业竞争出个文,至今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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