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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出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政府逐渐退出了投资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从《政府组织法》,还是《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出资人职能必须分离,但财政局可以授权隶属的国有企业成为市场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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