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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购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从购并方而言,可以分为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
从一般企业出售的角度而言,可以分为出售资产和出售股份,而风险企业的并购则基本上是通过出售股份来实现的。
1.现金收购。一般而言,凡不涉及新股票发行的收购都可以被视为现金收购,即使是由收购者直接发行某种形式的票据完成收购,也是现金收购。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企业的股东可以取得某种形式的票据。但其中丝毫不含有股东权益,只表明是对某种固定的现金支付所作的特殊安排,是某种形式的推迟的现金支付,从收购者的资本使用角度出发,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融资方式,直接由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提供融资,而不是由银行或其它第三方提供。现金收购是一种单纯的收购行为,它是由收购者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从而取得被收购的风险企业的所有权,一旦风险企业的股东得到了对所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任何选举权或所有权。这是现金收购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
现金收购中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务管理问题,由于公司股票的出售变化是一项潜在应税的事件,它涉及到投资者的资本损益,在实际取得资本损益的情况下,则需交付资本收益税。因此,如果被收购的风险企业原有股东接受现金形态的出资,就需要交付资本收益税。在推迟支付的情况下,股东滞后得到现金支付,一般也推迟了资本收益税的负担。直到实际得到支付的现金,方才承担资本收益税。
在决定是否采用现金收购的方式时,收购企业主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⑴短期的流动性。现金出价要求购买者在确定的日期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立即付现必然会在资产负债表上产生现金亏空,于是有无足够的付现能力是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⑵中期或长期的流动性。主要是以较长期的观点看待支付的可能性,有些企业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难以从大量的现金流出中复苏过来,所以收购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现金回收率,或者是回收年限。⑶货币的流动性。收购者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自己拥有的现金是否是可以直接支付的货币或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企业回收的是否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股票收购。如果收购企业不是以现金为媒介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而是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被收购的风险企业的股票,则被称为股票方式收购。股票收购区别于现金收购的主要特点是,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因而不会影响收购公司的现金状况。另一方面,收购完成后,被收购的风险企业的股东并不会因此失去他们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由被收购公司转移到收购公司,使他们成为该扩大了的公司的新股东。也就是说,收购完成后,被收购的风险企业被纳入了收购公司,收购公司扩大了规模。扩大后的公司所有者由收购公司的股东和原风险企业的股东共同组成。但收购公司的原股东应在经营控制权方面占居主导地位。对于风险企业的投资者而言,进行企业出售的目的就在于立即获得资金,退出投资,因而是不愿意在出售风险企业后得到收购企业的股份,因此这种股票收购方式在对风险企业的并购中并不普遍。对于收购企业而言,还应该考虑通过股票收购所对诸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每股收益、每股资产等的变化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一般采取固定比率股票交换方式,例如,收购公司用固定比率的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换出售方的股票。其交换比率在最初谈判时就已确立,并且不论两种股票的市场价格发生何种变化,这个比率都不变。为了防止收购企业的股票价格下跌,经常确定一个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措施是给出一个价格波动的范围,在范围内的价格变动不影响原定的交换比率,按原定协议执行。如果收购企业的股票价格变动超过了协定价格范围,就要提供对被购并的风险企业的保护措施,如重新商谈协议或终止交易,或者预先商定一个固定的最低/最高支付价格的协议。
3.综合证券收购。综合证券收购或称混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或被收购公司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不仅仅有现金、股票,而且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混合。认股权证是一张由上市公司发出的证明文件,赋予持有人在指定的时间内用指定的价格认购由该公司发出指定数目的新股。可转换债券是在特定的条款和条件下,可用持有者的选择权以债券或优先股交换普通股。被收购公司愿意接受综合证券,主要是对收购企业的前景看好,认为收购企业具有投资价值。而这对于风险企业的投资者而言一般是不成立的。对于收购公司,采取综合证券的方法,一是可以避免支出更多的现金,造成本企业的资本结构恶化,二是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
在支付方式中,除了以上三种外,还有其它一些支付方式。有一种常用的称作“超出支付”,它意味着当收购的风险企业比预期要好时,收购企业应对原风险企业的持股人进行额外支付。在这种情形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将继续经营企业,而原风险企业持股人得到的超额支付将取决于收购后的风险企业的收入超过收购企业预定的指标。例如,收购企业可能设定2,000,000美元为指标,对于在未来五年税前收入超过2,000,000美元的部分,支付其中的25%给原风险企业持股人。收购企业比较喜欢采取这种方式,因为它可以给风险企业的管理层以激励,虽然管理层已不再是股东,但仍将因为对风险企业的出色管理而获得额外报酬。
作为风险企业的不参加经营管理的投资者,一定要严格监督风险企业出售时管理层的行为。因为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可能以较低价格将风险企业卖出,随后再从收购者手里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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