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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  我不是胡老师,但是也跟这位大虾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GIPS的原则应该是指,在声明本公司遵守GIPS的时候,至少应该按照gips的要求列出前五年的业绩, 随后每过一年还应该把当年的业绩加进去,直至累积十年。
例如,2007年1月1日,某公司声明遵守gips, 它应该将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的业绩都进行报告,随后在2008、2009、2010、2011、2012五年中每年都将前一年的业务加进去,这样一共就有十年了。而到2013年的时候, 就可以将2002年的业务报告略去,当然也可以保留,原则是至少要有十年。
至于第二题,我觉得题目的意思会不会是指调整后带来的影响。进行财务分析时,sold receivable应该添加至平衡表中receivable项下吧。

仅仅是个人的理解,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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