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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1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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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如下,供参考:
《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根据该规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股份公司的相关条件。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关于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和认缴额规定的条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改制时实缴注册资本符合上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即可,而且目前也没有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改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当然,实践中可能存在工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情况,因此,改制前再咨询一下主管工商部门比较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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