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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这是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后,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制定的配套政策。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既为《税收政策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以及税收优惠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今后在实践中探索最适当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领域和最适中的抵扣比例预留了法律空间。 按照《税收政策通知》,凡遵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投资额的70%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使得创业投资企业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实际是扣去了亏损和管理成本后的净所得。此外,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将其净收益减去应纳税所得抵扣额还有结余,而创业投资企业对这部分结合是按足额税率缴税的话,工商企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企业投资者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将作为税后收益无需缴税。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为了体现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国外对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通常要求其主要投资于最需要国家扶持的处于创业前期的中小企业。由于国外通常是在投资者环节,按投资者对整个创业投资基金的持股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所得税抵扣额度,因此,从公平享受税收优惠角度考虑,往往还统一要求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的资金不低于一定比例(通常为70%)。至于所投资企业是否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因科技含量是一个无法准确界定的特质,所以,国外通常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只能以股权等形式投资中小企业,来间接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增加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由于以股权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性的创业投资势必具有高风险性,所以创业投资基金自然会选择具有高收益的成长性科技企业进行投资)。《税收政策通知》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统一按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而且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应达到2年及以上。用所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科技含量双重标准作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其政策导向更为鲜明。 考虑到我国是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统一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来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这已经能够体现“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多享受所得税抵扣”的激励导向,《税收政策通知》不再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多高比例资金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样,在科技革命和创业浪潮的上升时期,创业投资基金为了获得较多的所得税抵扣,将增加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在科技革命和创业浪潮的低谷时期,创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在传统行业寻找规模较大的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以维持可持续发展。由于《税收政策通知》并未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只能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是可以自主投资于各类未上市企业,使得税收政策实施并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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