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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税收办法真的这样修改,对VC(venture capital,创业投资,以下简称VC)、PE(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ePlanet基金执行董事孙文海的这一结论,得到了其它投资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人士的同意。 几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处长贺连堂在“2008中国税务大会”上透露,国税总局正在制定相关操作规程,以限制内外资企业为避税而采取在开曼、BVI等避税港注册。 其中被认为会对VC、PE在国内投资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将“居民纳税人”由原来的“总机构”改为“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这意味着那些注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但实际生产、运作部门在国内的离岸公司,“也将依法按照境内注册公司标准进行征税”。 这意味着,“返程投资”企业甚至包括红筹股,有可能深受该政策影响。而红筹模式、返城投资是活跃在国内的VC、PE机构最常用的方法。 税收不成为投资决策主要因素 “VC、PE们主要看中项目本身的好坏,如果赚钱,即使加税也仍然会投资,如果不赚钱,免税也不会投资。”一位外资律师行的律师认为,在红筹模式已经受限的基础上,再出台这样一个税收办法,“对VC、PE并没有太大的负面影响。” 如果把返程投资以及红筹结构公司都认定为“居民企业”,意味着这些“外资公司”要把以前不用纳税的境外所得也纳入到应税所得中,并按照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税。 2006年9月8日开始生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此后先在开曼等避税港注册,然后返程投资于国内运作主体的“红筹模式”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在那之后,红筹结构以及现阶段VC、PE投资受到了很大影响。”孙文海指出,原因很简单,此后没有一家企业获批红筹结构。 业内普遍认为,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只是国家鼓励人民币投资、想让优秀企业留在国内上市”这个大潮中的一个配套措施。智基创投总经理陈友忠指出,一方面限制红筹结构、改善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则通过税收、外汇管制等办法解决投资、退出的资产两头在外的状况。“比起这类调整,要求离岸注册公司把募集到的资金一次性汇入国内,而不是现在由企业按需求来分批分次汇入,对我们的影响会更大。”一家外资PE人士指出。 对已有的红筹结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也并不担心。因为按照以往中国出台各种政策的惯例,“都是采取过往不问的办法,只针对新出现的问题”。目前得到的消息,由于具体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来,因此是否红筹和离岸企业征收所得税,“仍然是个未知数”。 “从长远看,VC、PE要发展就必须顺应政策的变化。”孙文海说,这是这个市场的游戏规则。这股大潮之下,人民币投资已经是大部分投资人以及投资机构必须考虑的途径。 返程投资以及红筹模式,除去在开曼等地注册可以“更灵活地”配置所募资的资金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出于“上市”的考虑。最初VC、PE在国内没有退出渠道,“在避税港注册就是为了要一个能上市的壳”。因此“逃税没有意义”。 对期权会有较大影响 “目前人们都有个误区,把财税政策的威力看得太重。”中国税务协会专家指出,实际上财税政策一方面不轻易改动,另一方面“即使改动,也只是辅助性作用”。 目前在开曼等避税港注册的国内公司,“国内部分实际上都是缴税的主体”。陈友忠指出,一种是不做IT、互联网的公司,海外的壳公司“只是反映国内的情况”,而像新浪这种企业则是在海外注册后再通过在国内设置一个全内资的人头公司进行缴税。但无论哪种状况,“其业务的至少70%到80%都是在国内的”。 因此,税收政策调整前后的区别,是那些在海外有业务的公司要把其他业务也合并到国内的财报中。但财税部门是否有可能准确掌握这些公司的海外收益情况,则还是未知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和全球86个国家重修了税收协定,“但据我所知,如果国内的规定和国际性的税收协定有所区别,那么应该是沿用国际性规定。”上述税务协会专家称。 “当初选择在BVI注册确实有避税的考虑,”北京一家饮料包装制造公司人士告诉记者,但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这部分好处在逐步消失。”现在看,离岸注册的最大好处是“有了做红筹结构的条件”。 由于国家无法完全限制离岸注册,因此对结汇方面进行了限制,“一方面钱很难汇出去,二则会征收20%的预收所得税,”嘉富诚国际CEO郑锦桥指出。“很大程度上,资本的流动是单向的。”外资汇入后就留在了国内,进行循环投资。 即使是对于课税,在高新技术企业领域,也享有一些优惠。根据《税收政策通知》,凡在管理部门备案的VC、PE机构,“若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如果当年不足抵扣的,还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真正会有影响的,可能是那些离岸注册公司中持有期权的员工。”e家家居CFO陈仲武认为,目前规定期权执行后的资本所得与初始价格的差,要和工资合并后缴税,因为是外汇所得还必须在外管局备案。此前,注册离岸企业员工,就享受“免税”的待遇,但在新税法的修改之后,这部分收入如何交税,尚还需要等待更细则的规定。 取道香港? 实际上,在红筹离岸模式受到可能影响的同时,一些企业已经开始“闻风而动”了。取道香港,成为首选。 “目前我们知道的一些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企业都把注册地转到香港了,就是因为这个税法的影响。”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朝晖对本报表示。 “我们投资的一些企业也收到了这样的建议,有一些已经在着手操作,应该说很多企业都会这样考虑,因为有明显的优惠在里面。”赛富基金合伙人羊东表示。 根据新税法中对“居民纳税人”的规定,定义“居民纳税人”的依据,是要看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中国是不是中国税法所定义的居民纳税人,如果是,实际控制人所在的企业适用所得税法,在中国必须交25%,但如果公司的注册地在香港,则只用交17.5%。“因此在香港设立公司,在税收利益上是要好一些的。”全朝晖认为。 2007年许多进行IPO的公司,都把注册地从BVI改到了香港,如中国奥园、浙江绿城等房地产企业,“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这些企业注册地在 BVI,享受一些外资的优惠政策,但是新税法实施后两税合一,因此把注册地改到香港会优惠几个百分点,我们认为这两年应该是比较平稳的,但是长远来讲是要严格按照新税法执行。”全朝晖表示。 目前国税总局还没有制定出对在香港和海外注册的公司成为居民纳税人之后的税收征管措施。但业内人士认为“可能会让这些公司在国内登记注册和开设一个专门的纳税账号”,但也有看法认为,这种做法在操作上可能“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可操作性很难”。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把海外部门的业务也纳入到国内的财报中,“是否会造成双重税收?”目前这些仍然是未知数。 据业内人士介绍,已经上市的红筹企业可能会通过置换把注册地从BVI改到香港,尤其在2008新税法生效之前的这段时间,但这些企业的报表最快也要2008年1月1日才能审计完毕,这些企业会不会被追缴2007年分配利润的税率,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说法,但也没有明确表示不追。业内基本上认为2008年不会追缴2007年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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