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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厘清监管权限银行望来准入证

《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稿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可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相关草案计划于明年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融资租赁业将向中国金融机构开放。记者日前获悉,正在制定中的《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稿(下称草案)已经写明金融机构可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这样,不仅是银行,包括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将有望获得相应的法律依据。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争议也已达成共识,并写进上述草案:商务部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但监管上由商务部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没有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有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由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银行业有望进军融资租赁
9月22日,《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副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文泽在中国租赁论坛上表示,有金融机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在草案里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可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王文泽透露,该草案计划于明年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王文泽认为,在国际上,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这一行业的主力军。我国目前还没有银行资金投资入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但立法不能不考虑这一情况,而且还要力促银行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从论坛上获得的数据显示,全球排名前50家银行均成立了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或专门的融资租赁部门,单在美国,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就有56家。
目前中国市场上的融资租赁公司约有60多家,其中外资的有42家,内资20家。此外,人民银行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时期也批准设立了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这些公司大多命名为“金融租赁”公司,拥有部分金融业务的许可证,比如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等。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不规范,成为股东圈钱的工具,目前国内12家金融租赁公司中有八家已停业整顿,包括德隆控制的新疆金融租赁公司和上海新世纪租赁公司,北大明天控制的浙江金融租赁公司等。
草案鼓励银行进入融资租赁业,目的正在于促进行业快速发展。建设银行(0939.HK)投资银行部一位人士认为,银行确有兴趣成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设立专门的融资租赁部,对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稿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也有了可操作的规定,例如,第四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第四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应当遵循下列规则:包括或有负债在内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十五倍;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商务部仍为行业主管部门
这次草案备受关注之处是厘清了商务部和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监管界限。
草案规定,商务部负责融资租赁公司的牌照发放,也就是说,如果金融机构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先要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再报经国务院商务部门及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批准。
围绕融资租赁的这一监管协调结果,是历经数年才达成的共识。2003年底,十届人大立法规划将《融资租赁法》列入其中;200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融资租赁法》起草组,启动了立法工作,起草组由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几个相关部委的成员组成;2004年10月,起草组拿出了《融资租赁法》纲要;2005年4月制定出《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一稿,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共收集并整理出各方面的意见总计300多条;目前已经出台了《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稿。
《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二稿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商务部门对全国的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制定有关规章;审查批准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监督检查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规则实施情况;负责行业统计;对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而针对境内金融机构投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草案则规定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国务院可以对境内金融机构投资控股融资租赁企业制定严于本规章的规定。
王文泽解释说,融资租赁是资金密集型的特殊行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往往达到自有资金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以上,比一般工商企业高出很多。不能把融资租赁企业完全等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对其实施监管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当看到,融资租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金融性质,但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与接受公众存款的的商业银行相比更是具有性质上的重大区别。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和业务创新的需求来看,将主管部门确定为国务院商务部门,由其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对整个融资租赁进行适度监督管理,似乎更为适宜。
租赁业内人士也已经形成共识,银行投资租赁业,其金融性更为突出,故应当由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这类部门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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