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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香港)本声明旨在澄清近日在传媒刊出,据称是本人在Fiorlatte Limited(“Fiorlatte”;本人全资拥有之公司)与盈科(亚洲)拓展有限公司(“盈拓”)达成协议,收购电讯盈科有限公司(“电盈”)的 22.65%股权时曾作出之言论。 本声明亦提及本人于2006年9月22日发表之新闻声明(“9月22日之声明”)及2006年11月12日发表之新闻通告(“11月12日之通告”)。 本人欲在此首先说明,当初是李泽楷先生主动要求本人考虑收购盈拓持有之22.65%电盈股权(“该项交易”),并建议本人透过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为该项交易进行融资。为了给予本人更多时间筹集所需的资金,李泽楷先生亦提议可于18个月内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该项交易之金额。本人接受了李泽楷先生出售电盈股权之提案,因为本人相信可藉此良机,投资于本港电讯业之翘楚。虽然当时本人仍未取得任何人士承诺就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作出投资,但是本人有信心能于18个月限期内完成筹集该项交易所需之资金。 恰与某些指控相反,本人从没有承诺不会出售电盈股权予个别具体人士。Fiorlatte与盈拓就该项交易之书面协议(“该项协议”)正好支持及反映这事实,并明确规定该项协议乃构成各方之间达成该项交易之整个及惟一之协议。在该项协议中,本人确认: 于签订该项协议当天,Fiorlatte由本人全资拥有 在该项交易完成时,本人仍会拥有最少50%Fiorlatte具投票权之股份 这等确认由始至终一直正确无误,本人打算于下述出售交易之后,继续保留Fiorlatte之100%。该项协议对电盈股份的转让或出售予任何人士并无任何限制。 如之前声明所述,本人筹集港币5亿元作为该项交易之托管订金时,曾动用李嘉诚先生向本人提供之备用款项。该笔款项于该项交易进行谈判前早已安排,其目的与该项交易完全无关。虽然本人最初曾试图就该笔订金寻求其它资金来源,但由于时间紧迫,本人曾动用该笔备用款项作为该笔订金的过渡性融资,并于动用后的十天内清偿。鉴于上述情况,并由于本人视此为私人事务,本人认为无须将有关详情告知盈拓。 在盈拓2006年7月18日发表公告后,在本人理解到须就公告之有关事项(该事项当时仅为本人而非盈拓所知的)作出澄清后,本人已尽快咨询本人之律师,律师随后即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接触。盈拓因此于 2006年9月20日作出澄清公告,该公告已通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审查。 该项交易乃现有股东(盈拓)与潜在股东(Fiorlatte)就一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电盈)的交易,而非该上市公司本身之交易。因此,该项交易并不受香港上市条例之监管。不过,盈拓在新加坡发表公告之时,电盈也适当地在香港的报章刊登该公告之副本。 本人重申,本人一直遵守所有适用之法律及条例,特别是本人将维持绝对透明并按照适用之法律及条例进行交易。在这方面,就出售22.65%电盈股份之部份予Telefonica、香港基金会及加拿大基金会(“出售交易”)达成协议后,本人已实时于11月12日发表公告。 引致这项出售交易的背景如下:虽然本人原意是想邀请第三方透过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参与Fiorlatte对电盈之投资,但是本人利用该办法来筹集资金时遇到困难,因此本人考虑出售部份电盈股权予策略性投资者及其它长期投资者。 在完成出售交易前之一个多月,本人已就遇到此等困难一事通知李泽楷先生,及意识到李泽楷先生可能对有关安排敏感,所以通知他本人可能出售部份电盈股份予李嘉诚先生创立之慈善基金会,该等基金会愿意收购电盈股份作长线投资。李泽楷先生表示不欲有此情况出现,本人因此提供三项选择予李泽楷先生考虑:(1)李泽楷先生可建议其它买家取代慈善基金会购入部份电盈股份;或(2)李泽楷先生可建议另一方案替代该项交易;或(3)本人可同意终止就Fiorlatte与盈拓之交易协议,条件是由盈拓补偿Fiorlatte就该项交易所付出之成本及开支。惟这些方案并不为李泽楷先生所采纳。因此,Fiorlatte遂与 Telefonica、香港基金会及加拿大基金会达成协议,三者分别独立收购电盈8%、10%及2%之股权。 本人坚信该项交易是以整体盈拓股东之最大利益为依归。事实上,令人高兴的是,盈拓于2006年11月14日向股东发出之通告中指出,盈拓之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并建议盈拓股东将于2006年11月30日就该项交易举行之股东大会上投票通过普通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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