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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保险公司IPO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需要披露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除应遵循一般规定外,《特别规定》还指出保险公司在进行IPO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需要披露的九项风险因素,包括利率变动风险;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及计提各项准备金时采用的预定利率、预定赔付率、预定附加费率、预定投资回报率等假设可能导致的定价不充分、准备金计提不足等风险;经营风险;保险欺诈风险;投资风险;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政策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自身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保险业务类别的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中的主要优势和劣势;展业制度、营销人员及网络,以及保险代理情况及保险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及最近推出的主要新产品等。
  
《特别规定》要求拟进行IPO的保险公司应建立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此外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经营的主要保险业务类别及发展规划,保险费率的制定原则及方法,计提准备金的种类、原则和方法等。
  
《特别规定》还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应披露内含价值信息;拥有上述类别保险公司的金融或保险集团公司应披露相关业务的内含价值信息。所谓内含价值是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以精算方法估算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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