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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批准设立有结论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的企业设立时间将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做出的明确规定。
本报获悉,实施条例(草案)已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会签,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有望在10月份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前,有关各方对于按照工商注册还是商务部的行政审批为准确定可享受优惠的企业一直存有争议,这也导致实施条例未能如期送达国务院审议。不过,参与征求意见的一位官员称,对于一些条款各部门仍存有争议。
按照最初的安排,实施条例原定6月底送达国务院审议,但参与征求意见的一位官员说:“争论点太多了,按计划10月份向社会公布,我们尽量往前推。”
争论点之所以如此多,是因为所得税法讨论时化繁为简,许多有争议的内容都交给了实施条例界定。
过渡期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界定就是一个难题。新税法规定,过渡期只限于新税法公布以后批准设立的企业,也就是3月16日之后。“批准设立”四个字也引来了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立法者认为,批准设立就是工商登记注册,但商务部认为“批准设立”就是指前置审批的部门行政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万甫解释说,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需要商务部的批准,只有批准才能到工商部门设立,如果不批准是不能设立的,例如企业3月15日批准,但办工商营业执照是3月17日,那么这些企业是否享受过渡期优惠呢?据悉,商务部手里有一大批这样的外资企业。
记者获悉,这一争论已经有了结论,条例将以工商注册为标准,参与征求意见的这位官员解释,从概念上讲,只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才可以称为企业的设立。
上周,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处处长季怀银说,当初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时候,反复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繁简之争。当时起草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最详细的将近150多条,最后出台60多条,季怀银说,“现在看来,新税法还是一个简单的稿子。”
之所以化繁为简事出有因。新税法中第27条第二项,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草案列出了公路、铁路、电力等项目,非常细。这一条放到人大将近3000名代表面前讨论的时候,大家把焦点放在这一项上。有代表说,为什么有电力,就没有我们水利,电力行业是一个高收入的行业,你们还给它优惠等等。
后来为了确保新法通过,把法律草案改成了原则性的条款。法律一粗,就给实施条例留下了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实施条例规定的是那些由150条缩减到60条后遗留的问题。例如税前扣除,广告费是在当年度一下子扣除,还是分摊到以后的几年陆续扣除,所得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两种意见至今未能统一。
在优惠范围的界定上,争论更为深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的税率。但是,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小型和微利如何界定,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汇总纳税的方案还在征求意见当中,是预交还是转移支付尚未做最后决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功仁认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过于简略,大量的配套法规需要制定和补充,并不是一件好事。据悉,国务院仍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法律界人士说,征集意见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容仍有可能出现大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万甫说,在所得税法实施之后,除了需要实施条例,还要一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他表示,真正能够指导基层的可能还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
此外,新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过程中,国税总局还将对现行内外资所得税政策进行必要的清理。在现行规定当中存在的一些操作性问题,将通过清理加以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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