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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监管部门就《关于基金投资分离型可转债》事宜复函某基金公司,该文件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规范基金投资分离型可转债的主要规章。根据相关要求,基金暂不允许通过二级市场主动投资于此类权证。 上述文件明确表示,在一级市场上,分离交易可转债按照普通可转换债券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二级市场上,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按照公司债券和权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可以持有因购买交易可转债而附送的权证,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暂不允许基金通过二级市场主动投资于此类权证。 业内专家表示,分离型可转债的权证部分的价值较高,债券部分的风险较低,它们被拆开分离,然后各自单独进行交易。此时分离型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和普通企业债券没有多大区别,投资者可以拿到固定的收益。分离型可转债的权证部分杠杆效应较大,但正是杠杆效应放大了风险度,因而收益具有不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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