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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4日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已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认为,草案主要是针对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的规定,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已广为使用,将本法名称定为“企业国有资产法”更为恰当。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时,将草案有关条款相应修改为: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国有资产法草案原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建议对这一规定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认为,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分设,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考虑到公司法已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本法对此可作出与公司法相衔接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 据此,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还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并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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