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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准备设立一支PE基金,现在在准备协议,准备协议的过程中,有以下疑问,希望有高手可以解答一下:
1、据我了解到的情况,基金设立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协议,一个是有限合伙协议,一个是委托管理协议,不知道这两个协议是否足够?
2、有限合伙协议中一般有管理费条款和投资收益分配条款,我想请问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是否需要对这两个条款再进行约定?因为GP跟委托管理公司一般都是同一人,如果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已经对管理费条款和投资收益分配条款进行了约定的话,再在委托管理协议中重新约定这两个条款作为委托管理公司的权利组成部分的话,是否有重复收费的可能?LP对此会不会提出疑问?
希望有高手能解答一下。主要是我手头的这两个协议文本并不是配套的,所以有些无所适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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