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炒股印花税、开征炒股所得税的充分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1)炒股印花税属间接税种,可以转嫁;相反,炒股所得税属直接税种,无法转嫁。后者更能体现税收的“均贫富”作用和收入再分配功能。
(2)不论牛市或熊市,也不管炒股赚赔,只要有交易,就必须缴纳炒股印花税;相反,炒股所得税只对“年度合计净所得”征税,而炒股亏损则可以从“年度所得”中冲抵,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炒股所得税更科学、更人性、更公正。
(3)开征工薪所得税、免征炒股所得税,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更为严重的是,它还会极大地打击人们“劳动致富”的积极性,进而怂恿“免税炒股”的投机与赌博。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居民的“个人所得”构成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按劳分配”——“工薪所得”不再是“个人所得”的唯一组成部分,“按资分配”——“资本所得”的比例正在不断上升,这一比例尤其是在富人(高收入)群体中上升得更快。
因此,开征个人所得税和炒股所得税,并按照全年“综合所得”来征缴,而综合所得是将个人或家庭当年的全部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相加总,由此来确定“高所得高税率、低所得低税率”的税率档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个税“均贫富”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