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示
从本案例中可以发现,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君安证券明知不能为股票交易提供资金融通,还是照做不误,按照高文的说法,“一直到1998年,该证券公司也未停止透支业务”。显然,这种透支行为不是个案,不是只有君安证券公司一家这样做,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说明我国证券经营机构领导层法制观念差,有法不依、随心所欲。当然,这也说明证券监管机关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督不力。因此,从实现证券市场法制化和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的目标来考虑,进一步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显得十分紧迫。 这一案例也反映了我国的股民素质有待提高。像高文这样的股民不是少数,明知是违规、明知是陷阱,但抱着赌一把的饶幸心理仍往里面跳,最终落得血本无归才清醒是上了当。这说明进一步提高股民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也是非常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