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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香港贸易型公司,B为大陆生产型公司,A持有B100%股权。 
A、B均连续三年盈利,但A利润较多,B为微利。 
为搭建上市结构,现计划以B为上市主体,2013年申报上市,故在2011年四季度将A、B的母子关系对调,调整为B持有A100%股权。 
请教:以调整后的B为主体的申报报表,2010年和2011年的业绩如何计算,按照B本身的业绩还是可以合并A的业绩? 
PS:备考利润表应该是按照视为申报期初就以完成合并的口径制作,但申报报表以什么口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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