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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利润分配的一种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是在弥补亏损、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后如有剩余,对股东进行的分配,是经济资源的外流(相对于公司),那么按照经济资源是否外流为标志,如果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再以减资的形式抽回出资,该种形式是否也属于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呢?或者原本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就是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请高手解答!

同意7楼的观点,会计和税法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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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上,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是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分录:借:为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贷:盈余公积。在税法上,提取盈余公积不视为利润分配,因为股东并未真实(包括实质上和形式上)获得分配。
在税法上,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视同利润分配,因为股东从形式上获得了分配,法人股东要作为股票股利(股本增加了)处理,个人股东要按照面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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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首先要区分会计上利润分配和税法上利润分配的概念,两者之间可以存在差异。会计上对利润分配可以从实际出发,只有资源流出企业才算作利润分配。而税法上为保障税收收入,对利润分配定义的范围更广,盈余公积转赠、未分配利润转赠都可以视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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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股份本身就是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视为股东利用分配的利润转而投资,如果股东为个人投资者,则在转股本的同时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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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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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二楼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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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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