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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1997-198号文明确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缴个税,
1998-289号文进一步明确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现在想问各位高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科目的金额转增股本要缴个税吗?现当地税务局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属于1998-289号文里的规定,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积。

大家怎么理解?

受教了,这个《办法》很好啊,完美的解决了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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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交税的,你可以打12366咨询。我之前遇到过这个问题。《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规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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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说:你是有限公司,怎么可能有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当然不在这个范围内,当然要缴税。我们市统一规定这么做的。

真是想钱想疯了,国家养了寄生虫,资本公积要交个税,估计小企业没几个还想冲中小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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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也拿不准,缺税了就会想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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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已经足够说明因投资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属于征收所得税的范畴,税务部门到市一级往上的还有几个明白人,区以下的都是扯淡的,想钱都快疯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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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楼的观点,税务局想钱想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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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税务局想钱想疯了。
此处股本溢价当然不是1998-289号文所指,289号文是说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溢价形成的。你说公司是原股东投资溢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认为对于税务来说,都是新增股东投资溢价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溢价股东有股权转让行为除外),适用的税法理论应该是一样的,不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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