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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2004年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请问该规定是否修改?用汇额5000万美元以上现在是否需要发改委审批后报国务院?看到美的电器2011年一项拉美空调业务收购,交易金额2亿多美元,也只说需发改委审批,未见提及国务院核准。请教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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