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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的一些疑问

关于企业名称有三个疑问:
1、企业名称可不可以转让?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7-1)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上述规定现在还有效吗?
2、A企业合并B企业,能否继续使用B企业的名称?
3、听一律师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企业注销的,一年之内不能以同样的名称申请注册新的公司。好像记得只是吊销、撤销的企业其名称才是一年之内不能用于登记新的公司。
请高手解惑,非常感谢

1. 规定还处于有效期。
2. 可以继续使用B的名称,并对A的名称进行处理。
3. 律师和工商局的工商人员说错了,应该是3年内不能以同样名称申请注册新公司。(参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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