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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外籍股东同业竞争问题

A公司是一家拟上市公司,尚未改制。其股东为B公司(内资民企),C公司(英国公司)。A公司的业务与C公司的有重合。
请问:如果要避免同业竞争的话,如何解决? 仅仅让C公司签署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证监会会认可吗?是否还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解决该问题?

同意楼上观点。另外,C公司持有A多少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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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经同业竞争了,光签个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没什么用了吧?
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不是同业不竞争,比如A的产品不出口,境内市场已经够大了,C的产品也不进入中国;又或者有其他解释。
此外提示一下:这种情况很可能A的技术来源跟C有密切关系,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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