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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原股东增资是否视同为发起人??

一家公司为一城商行发起人,今打算增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条件的规定: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请问这家公司是否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增资????

赶快去请银行事先做工作,不然不给增资算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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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我认为很有道理,实际上我也是这样理解的,但是就怕银监部门不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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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楼上斑竹意见有不同意见:
第64条我理解应是股权发生转让,新进股东其资格要满足该条规定;
第65条我理解也是针对新进股东的,否则,如果以前作为发起人的股东,在同比例增资的时候不满足该文条件了,难道就没有再做股东的权利,甚至还要退股撤资或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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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新设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10%以下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申请,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时,应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第六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从以上来理解我认为应该是要符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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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是公司法的概念,只有在公司设立阶段才有用。当公司已经成立了,所谓的发起人就只是记载在章程上面,实际上和其他股东的权利没有什么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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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是06年发布的,我认为既然已是该城商行发起人了,此次增资应是不需要严格符合该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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