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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锁定期的问题.

公司为了税收和留住骨干员工的考虑,设立了几个有限合伙来持股,有的有限合伙由员工组成,有的由高管组成.

问题是,如何看待这些有限合伙的锁定期?

有限合伙由高管组成的按 一般的高管禁售限制执行 哪期保代培训强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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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互不影响的,可以参考合伙企业法里面的规定:gp转让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blabla...LP转让只需通知...没有人购买就办理退伙就可以了。

所以锁定期的话,个人认为可以首先披露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直接股东的锁定期,然后披露里面涉及的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按照各自身份适用的锁定期。

如果到时候有些锁定期较早接触的人卖出股票,只需办理退伙,不影响其他合伙人继续锁定。

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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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楼主的意思是指,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做项目,然后按照出资或者当初约定的股权比例进行每年分红,这个与有限合伙基金本身投资股权后的锁定期没有关系的吧。至于楼主的意思是,这个有限合伙是否有固定的锁定期,我想你只要想退出,那么你出资的那部分可以进行内部转让而退出,但不参与年底的分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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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的话,其他合伙人是不是有“陪绑”的境遇?另外,如果其他合伙人有高管,那么是不是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也都要遵守25%的规定呢?

总是感觉很难锁定,如果合伙企业本身可以转掉股份然后把钱分掉,又何谈什么25%和三年锁定呢?

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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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处理方式是否能解决高管减持每年不超过25%和离职后的减持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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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见过什么案例,个人认为,如果有限合伙里的合伙人,同时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那么该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该在发行人上市后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样锁定三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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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本身没有锁定期,按照证监会关于入股的禁售期规定来操作就行,不明白楼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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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纠结啊,有没有高手给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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