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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对于资本公积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正数),鉴于股改时暂未最终实现,是否不应折股?
2、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低于30%,如果为增资,是否也要保证货币出资30%以上?如果为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采取净资产出资新设公司方式,是否也必须满足货币资金出资30%以上?原改制企业账面的货币资金能否视为30%的货币出资范围?
3、原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不实,拟采取替换、补足方式:
(1)如为补足,新补足的现金是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吗?原出资的无形资产是否作为计提减值处理?还是:
借:货币资金 (补足金额)
贷:无形资产 (不足金额)
(2)如为替换,原无形资产退出公司,是否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无形资产出售处理?会计处理是否为:
借:货币资金
贷:无形资产 (原作价金额)
上述三个细节问题,请前辈们予以解答,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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