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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请教】非货币性增资会计处理

工作中遇到改制方面的财务疑难问题,经咨询各方意见不一,特来求教各路神仙。情况如下:


甲国有企业拟对全资子公司乙国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次性增资扩股,方式及相应资产情况如下:
一、以A房产进行增资。假设A房产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经评估价为8000万元;
二、以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丙国有公司的49%股权进行增资。假设甲企业对丙公司初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成本法核算),丙企业49%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为1500万,该49%股权经评估后价值为2000万。
三、以部分自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与负债进行增资。假设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000万,经评估5500万;负债账面价值3000万,经评估3000万。
请问:
(一)  对以A房产增资事项,甲企业与乙企业各自的帐务处理?理由是什么?另:乙企业如果以评估值作为房产入账依据,是否违法了历史成本原则,是否违反了证监会不允许评估调帐的问题?
(二)  对以丙企业49%股权增资事项,甲企业与乙企业各自的帐务处理?理由是什么?
(三)  对以资产与负债进行增资的事项,甲企业与乙企业各自的帐务处理?理由是什么?
(四)  以上事项中哪些涉及到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如何确认?
(五)  有否类似上市公司案例可以借鉴?
多谢高人指点,回答以上任何问题,有用回帖必加分!!!

张老板等诸位牛人,能回复一下吗?关键是接受投资的那一方会计处理,可否按账面价值来作为入账依据?尤其是接受的房产可否按账面值入账,因评估增值可能较大,折旧多影响损益。房产投入讨论其构成业务重组有点勉强,其余投入资产构成业务重组。另,这样打包一次增资(包括房产)可否构成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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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经咨询,工商局强调增资工商登记时需要依据各项资产评估值进行工商登记,有道理不?假如双方商定以不高于评估值的某一价值作为协议价,有何不可,低于评估值部分视同出资股东甲企业放弃的一部分权益,难道不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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